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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与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东土资罚字(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179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整(3759元)。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人钟**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接到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故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土资罚字(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的内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述申请执行内容中的第1、2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土资罚字(2014)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由东阳市南马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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