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楷**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对浙江**限公司所作的永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沈**、吴**、郭*、尚倩等86名员工的工资254855元和赔偿金127427.50元,共计382282.5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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