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对浙江**限公司所作的永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处决字(2014)第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沈**、吴**、郭*、尚倩等86名员工的工资254855元和赔偿金127427.50元,共计382282.5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