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与申请人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与申请人李**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4年9月15日经浦江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赵**一次性赔偿李**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60000元,其中30000元当场支付,剩余30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