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磐安县尖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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