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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方*、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8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超生,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6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4年10月30日到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5000元,明显不当,鉴于该款已经上交国库,予以扣除,剩余61000元未缴纳部分仍需缴纳,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5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决定后到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5000元不当,但该款已上交国库,予以折扣,被申请执行人仍应履行决定的余额,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4)第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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