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开卫计医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5000元罚款,限十五日内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8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开卫计医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