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泉**储中心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申请人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和申请人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和申请人李**因追偿权纠纷,于2013年10月18日经龙泉**委员会驻龙泉市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返还龙泉**储中心代偿款111487.11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41487.11元;

二、若李**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龙泉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可就剩余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要求李**返还。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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