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161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5)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9)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8)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6)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3)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1)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3)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4)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5)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