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0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