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5)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1905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5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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