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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9)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7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7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7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谢*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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