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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04-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04-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张**、吴**夫妇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28346元。2015年2月11日,张**、吴**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15000元,尚余213346元至今未予缴纳。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余款213346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04-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缴纳社会抚养费213346元。

申请执行费3100元,由被执行人张**、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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