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温岭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温岭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