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1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1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王**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66000元,对李**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66000元。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13-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1880元,由被执行人王**、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