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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仙计生征字(2013)第9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3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对被执行人卢**作出仙计生征字(2013)第9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卢**丈夫张**于2007年农历八月初九死亡。两人于1991年6月2日生育一男孩,残疾,经批准于2002年10月18日生育一男孩,残疾。又于2005年12月6日,未经批准生育一女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卢**征收社会抚养费14400元。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限期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卢**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仙计生征字(2013)第9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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