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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赵**与仙居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美*、赵**认为仙居县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美*、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美*、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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