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应美*、赵**认为仙居县公安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美*、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美*、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徐**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暨胭脂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与张**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三凤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应海红与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