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霍**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霍**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朱**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戴之复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松柏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燕子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徐**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漆**、漆**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帮**任公司与合肥**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与合肥**源局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戴某某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