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镜房裁(2011)573号裁决书,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即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实行强制拆迁,交拆迁人施工。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拆迁人杭州**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