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办公室与芜湖鑫**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芜湖**办公室以被执行人芜湖鑫**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芜县人防决字(2014)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办公室作出的芜县人防决字(2014)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县人防决字(2014)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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