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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国土局与桂修日行政非诉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桂修日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繁土执法交(2014)0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繁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繁土执法交(2014)00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繁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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