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和蒋**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4)5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4)5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按照男女双方均是农业户口进行处罚,不符合法规规定,因为男方系非农业户口。故**生征决(2014)5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4)59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