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翟**不服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交出土地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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