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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对姚*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姚*不履行芜土执法交(2012)第01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为由,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芜土执法交(2012)第01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土执法交(2012)第01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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