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张**、黄**、黄**不服被告无为县鹤毛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庐铜铁路建设项目无为县鹤毛乡段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张**、黄**、黄**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张**、黄**、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张**、黄**、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张**、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