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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石涧镇48户村民与石涧镇政府林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为县石**祠自然村48户村民不服被告无为县石涧镇人民政府2014年8月16日作出的无为县石涧镇太平村黄祠自然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为县石**祠自然村48户村民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石**祠自然村48户村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为县石**祠自然村48户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无为**黄祠自然村48户村民负担

附件1: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2:无为县石**祠自然村48户村民名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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