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之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发出了2014无诉保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钱之龙的银行帐户。现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钱之龙、朱**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钱之龙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