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发出了2014无诉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童效成的银行帐户。现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童效成、范**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童效成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