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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卫*某某、卫*某某拆迁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卫甲某某、卫*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无住建裁字(2013)6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无住建裁字(2013)6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无住建裁字(2013)6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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