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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人民政府与季某某拆迁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政征补字[2013]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无为县人民政府无政征补字[2013]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被执行人季某某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位于无城镇上新街新建仓南楼104室的房屋搬迁,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无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无政征补字[2013]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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