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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不服被告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编号:340224-160170730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负担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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