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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章**、汪春景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章**、汪**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其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3)9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3)9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3)9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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