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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1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1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10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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