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徐丽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杨*、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2)1202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征决(2012)1202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2)12020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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