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征决(2015)18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怀征决(2015)18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5)18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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