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怀征决(2014)05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怀征决(2014)05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4)05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