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方某某、吴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1864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枞征决(2014)1864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