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徐**、纪**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2204号行政征收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22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社会抚养费69060元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徐**、纪**违法超生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枞征决(2014)2188号行政征收决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2188号行政征收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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