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潜国土资字第(2014)32号限期搬迁交付土地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国土资字第(2014)32号限期搬迁交付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对此申请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潜山县国地资源局潜国土资字第(2014)32号限期搬迁交付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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