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国土资执罚(2015)1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因非法占地建设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太国土资执罚(2015)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