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枝诉被告太湖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朱*枝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太湖县卫生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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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与石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湖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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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源局与李**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