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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业局与孙*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太湖县林业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林罚决字(2014)第7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申请人太湖县林业局对被申请人孙*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林地用于建养鸡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有两项内容,第一项即责令恢复山场原状,因无具体的给付内容,对该项执行请求本院不予受理;第二项即缴纳罚款34740元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并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1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太湖县林业局太林罚决字(2014)第7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执行请求,不予受理。

二、对太湖县林业局太林罚决字(2014)第7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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