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侵犯财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吴**的起诉状。吴**起诉认为枞阳**委员会企改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枞**油机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无效、由枞阳**委员会企改办补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办理医保等。

经本院审查,起诉人吴**提供的起诉材料中载明,吴**系原枞**油机厂职工,2004年原枞**油机厂进行企业改制,其整体改制方案对职工身份置换及安置补偿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7月枞阳县**组办公室下发相关批复,原则同意枞**油机厂整体改制方案,2006年底原枞**油机厂企业改制完成。2008年吴**领取了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6年底原枞**油机厂企业改制即已完成,2008年吴**就领取了企业改制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吴**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利,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权。现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吴**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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