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3)第4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24日作出的潜征决(2013)第4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据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3)第4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汪**、刘**进行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