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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管理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条件存在缺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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