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羊**诉被告太湖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太湖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为原告羊学军重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行政争议已经解决,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