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歙**资源局与汪**、姚**自然资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申请人汪**、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汪**、姚**发出限期履行催告,但被申请人汪**、姚**到期仍未履行,歙县国土资源局遂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歙**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征字(2014)5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法院有关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应确定由歙**资源局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征字(2014)5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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