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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临**政局、临泉县田桥镇政府民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临泉县田桥乡人民政府、临泉县民政局2005年6月1日颁发的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05年6月1日,李**和刘**照了合影像后,到田桥乡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由于男方李**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均未到场,李**通过复印的方式将本人的出生日期由1983年11月9日改为1981年11月9日。同时,用刘**的身份信息代替刘**,通过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因此认定颁发给李**、刘**的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无效。田桥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田*(2015)113号《关于撤销李**与刘**结婚登记证的决定》。原告刘**以被告已撤销皖阜临田婚字(2005)748号结婚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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