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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诉被告临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因遇到中止审理的情形,于2014年1月10日中止审理,2015年7月3日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原告谷*各项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原告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谷*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谷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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