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5月28日,起诉人祖*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书,要求判决萧县公安局终止对起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祖*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张**、从秀菊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张**、丁*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王*、王*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周**、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刘**诉公安机关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田**、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胡**、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路林、侯*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