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钱庆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张**、钱庆花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征决字(2014)00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4)00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4)00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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